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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2839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对***与***、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青02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青02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组织成员第二行“人民陪审员***”存在笔误,应补正为“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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