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2839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对***与***、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青02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青02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组织成员第二行“人民陪审员***”存在笔误,应补正为“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