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114号
原告:武汉泽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纪庄村天广缘秦庄田84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荷香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火焰村肖汪湾7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厚冰。
原告武汉泽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荷香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武汉泽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并告知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后果。原告武汉泽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泽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楠
书 记 员 滕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