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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5327号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安吉天子湖现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4759633C。
法定代表人:汪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袁宝华,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宝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9270元,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建平
审判员陈超磊
人民陪审员李冬晴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毛莹怡
书记员王啟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