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22民初6486号
原告:***,男,蒙古族,1961年09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泽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位于锡林郭勒盟太什寺旗宝昌镇,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泽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