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钜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29号
原告: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虎,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乐亭。
原告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迟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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