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钜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335号
申请人: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乐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潇,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捷瑞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钜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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