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乐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丹、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20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法朋、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300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童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