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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乐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丹、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20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法朋、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9)鲁0602执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扣划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南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童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