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577号之一
原告:苏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琴和。
原告苏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7元,保全申请费2,5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