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5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