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302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与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3302号
原告: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13198。
法定代表人:黄呈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婷,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625号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80599792Q。
法定代表人:赵琴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1元,由原告大宏机电(昆山)有限公司。
审判员  邵凤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