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财保299号
申请人: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卫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琴和。
申请人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12,999.72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2,999.7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85元,由申请人上海星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