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282号
原告:九寨沟县融媒体中心(九寨沟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新区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宛严勇,主任。
被告: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梁栋,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宋英翔,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峰,总经理。
原告九寨沟县融媒体中心(九寨沟县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海昕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