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寨沟县融媒体中心与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282号

原告:九寨沟县融媒体中心(九寨沟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新区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宛严勇,主任。

被告: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梁栋,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发展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宋英翔,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峰,总经理。

原告九寨沟县融媒体中心(九寨沟县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海昕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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