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英怀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辖7号
原告:昆明英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座10楼1-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95365861L。
法定代表人:邓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5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50238H。
法定代表人:钱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50238H。
负责人:范碧英,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63874822C。
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英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昆明英怀公司)诉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通信工程公司)、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简称四川通信工程公司云南项目部)及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简称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作出(2019)云0602民初588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移送不当,两地法院经协商未果,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川通建无线)昭通电信16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协议》(简称协议)首部载明“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为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揽单位:乙方为昆明英怀科技有限公司。”在合作方式及条件中载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云南省昭通市年施工中标的范围承揽相关工程业务项目,即标段一(预估份额157万元)承担中标项目和昭通电信布置、交代的工作任务,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与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及协调工作,甲方负责中标项目等监督管理。”协议还对工程名称、工程范围、承揽方式、付款方式、履约和工程保证金、违约责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工程转包协议,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且案涉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在协议第23条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约定无效。故昭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58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勇斌审判员王芸琪审判员张爱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永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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