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34号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汪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胡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开发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圆通巷。
负责人:王润。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开发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学院街联科巷内。
负责人:汪勤修。。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开发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开发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