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29号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

法定代表人:汪道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简称磐江建筑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至裁定主文简称高坪指挥部)、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至裁定主文简称顺庆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磐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28,41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顺庆指挥部签订了《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还房(一期)一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37,943,575元,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工程于2015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5年拆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顺庆指挥部拆散解散人员,后续工作交由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2018年因区划调整,划归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清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原来的拆迁安置还房等工作移交给高坪指挥部。2020年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经南充市审计局审计,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可调内容除外内容约定存在冲突,使双方对部分工程款7,028,419.5元发生争议,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合理解释。双方对存在争议的该款项多次磋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被告高坪指挥部经查不存在,被告顺庆指挥部已经解散,均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9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永燕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丁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