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29号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
法定代表人:汪道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简称磐江建筑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至裁定主文简称高坪指挥部)、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至裁定主文简称顺庆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磐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28,41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顺庆指挥部签订了《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还房(一期)一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37,943,575元,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工程于2015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5年拆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顺庆指挥部拆散解散人员,后续工作交由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2018年因区划调整,划归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清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原来的拆迁安置还房等工作移交给高坪指挥部。2020年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经南充市审计局审计,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可调内容除外内容约定存在冲突,使双方对部分工程款7,028,419.5元发生争议,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合理解释。双方对存在争议的该款项多次磋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被告高坪指挥部经查不存在,被告顺庆指挥部已经解散,均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9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永燕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丁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