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1343号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5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汪道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圆通巷。

负责人:赵亩,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谦,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028419.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顺庆指挥部)签订《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还房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37943575元,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工程于2015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5年拆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顺庆区指挥部拆散解散人员,后续工作交由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2018年因区划调整,划归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清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原来的拆迁安置还房等工作移交给高坪指挥部。2020年,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经南充市审计局审计,对部分工程价款7028419.50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是:一、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其与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的《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还房工程项目1标段施工合同》而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以合同相对方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南充市顺庆区下中坝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15年解散,应由成立该指挥部的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二、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将案涉的拆迁安置还房等工作移交给高坪指挥部,但是,根据南府函(2019)3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项第四点“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由市级组织实施或者承担支出责任的,继续按照原方式执行”,案涉工程属于2019年1月1日前的工程,系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应当按照原来的方式执行,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仅仅对交接的安置房质保期满后的维修负责处理,其费用仍然由市财政负责,并非原安置房修建合同的责任主体;三、另根据南审投中报[2020]46号《南充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中“截止2015年2月13日,共拨付给施工单位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77万元,其中2011年至2012年由下中坝开发建设指挥部拨付3005万元,2013年至2015年由南充市财政局拨付1372万元”等内容,案涉工程前期的支付方为下中坝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亦并非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综上,南充市下中坝开发建设高坪指挥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6099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大骏

人民陪审员  钟 勇

人民陪审员  张文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瑶

书 记 员  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