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科振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胜。
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汪旭。
本院依据(2017)川13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了北京德科振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权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2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的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3928.9元。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77879.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3928.9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73950.1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