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恢1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289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033.54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反馈结果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戚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