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恢1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289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033.54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反馈结果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戚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