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2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应领取的工程款保证金375503.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席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