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新跃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执2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281TW2E。
代表人:文义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学文,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跃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50288P。
代表人:胡成,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新跃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跃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395号2幢2单元2楼1号的房屋一套。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跃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395号2幢2单元2楼1号的房屋一套;
二、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