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281TW2E。
法定代表人:文义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23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0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571459.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案申请恢复执行571459.66元,执行费81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及其配偶在犍为县XX镇XX村XX点“XXXX”小区的两套房产,该房产尚未办证,暂无法处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