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