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13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