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