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48号
申请人:聊城市泽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柳泉花园52号楼4**1层10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AHBF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5547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泽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担保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聊城市泽通物资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3月4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泽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泽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