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