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旻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16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明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六楼700室。
法定代表人:守文珂。
原审被告: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禹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旻仲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明为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24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