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502民初11019号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186。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联系电话:15*****00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8999。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审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8357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合计298357元;
二、如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如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应向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9835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由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于2024年2月8日前直接给付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