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4民初69号 原告: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尹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并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