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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阁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02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鲁1502民初17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某甲公司申请,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本金524048.33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524048.33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