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57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