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360号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
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雨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