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14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7647637635。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莲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7647637635。
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对该债权应终止执行,待确定相关管理人后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3执1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
审判员 马俊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志华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