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0018号
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1071-1079(单号)2008室。
法定代表人: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
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慰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志超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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