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日东,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5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潘四海
审判员 吴 艳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