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4民初155号
原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梧州市致合盛信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该通知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在2021年3月2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卓慧
审 判 员 李庆春
审 判 员 莫 芮
法官助理 邓振裕
书 记 员 钟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