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405执619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致合盛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05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致合盛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向梧州市圣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66266元及执行费。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程款共2266266元,其中扣除16500作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1418405元,剩余831361元由案外人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创林
审 判 员 蓝玉凯
审 判 员 黄浩华
法官助理 庞进毫
书 记 员 梁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