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6执异98号
关于本院(2020)粤0606执1873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镇祥、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上述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本院冻结的异议人涉案两个银行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等享有的债务为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债务,不属于特定项目提供农民工工资债务,故按照上述规定,应解除对异议人涉案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异议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请求解除对其以上两个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冻结,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20)粤0606执1873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镇祥、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5日冻结了异议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为:20****7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15508555.52元),已冻结35.9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71****2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15508555.52元),已冻结652.52元。 异议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账户明细、工人工资明细显示,异议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71****20的账户,于2020年6月5日开设,账户名称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金御轩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专户,账户性质为“专用”,资金性质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账户明细显示的交易类型摘要有“工人工资转账收入”“支票手续费收费”“支票工本费收费”“代发划转”“代发退划”等,其中“代发划转”均为借方发生额与异议人提交的工人工资明细表相对应。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为20****70,于2020年6月2日开设,账户名称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性质为“03-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为“1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摘要为“转取”的明细与异议人提交的工人工资明细表相对应。 以上事实,有(2020)粤0606执1873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账户明细、工人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证明。
一、解除本院(2020)粤0606执18731号案件对异议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71****20的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粤0606执18731号案件对异议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20****70的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福增 审判员  王晓娜 审判员  李洁锋
书记员  黎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