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宣判前秘密
拟稿部门
拟稿
时间
2021.7.8
审限
时间
拟稿人
***
案号
(2021)粤0704财保250号
合议庭
成员
核稿意见
书
记
员
校
稿
复
核
意
见
签
发
意
见
标题
民事裁定书(保函担保)
请印发10份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4财保250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申请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div>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40000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