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等湖南海之梦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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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708号
原告(反诉被告):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C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斐,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A1幢1楼、2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江,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海之梦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栋及地下室18010房。
法定代表人:王守龙。
原告(反诉被告)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湖南海之梦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7492元,依法减半收取487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46元,依法减半收取927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金华海趣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运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朱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