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91民初2885号
原告(被告):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075436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平度,******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将原告***诉被告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平度,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仲案字[2020]169号裁决书第一项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不承担支付2019年项目奖金与2019年8月份绩效工资的义务;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裁决书认定管理手册第六条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认定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原告员工的工资构成包括:固定工资、月度绩效固定工资以及项目奖金。其中,项目奖金不同于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与月度绩效工资。项目奖金是根据项目效益情况和项目完成时间周期进行核算后发放,一般是跨年度发放的。原告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到项目一线工作,针对项目奖金的分配资格问题,在管理手册第六条规定:“上项目时间不足160个法定日,项目奖金分配系数为0”。第六条规定内容,既是原告方的规章制度,也是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此,被告在仲裁中提供了原告手册薪酬考核办法作为证据使用,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规定是无异议的,被告在仲裁中也未对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的法律效力,提出审查请求或提出异议,被告的主张是2019年工作时间超过了160个法定日,认为自己符合享受2019年项目奖金的条件。对此,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考勤情况,被告在2019年累计法定天数是155.8天,上项目时间不足160个法定日。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享受2019年度项目奖金的条件。另外,依据《管理手册》附件六4.之规定:“履约期内离职人员,将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和经营风险抵押金收益”。而且,依据原告规定,离职当年不享受当年的项目奖金。对于管理手册第六条规定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效益来源于项目,原告针对项目奖金的分配资格制定制度,完全属于原告的自主经营管理权范围,原告依法有权自主决定项目奖金分配与发放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对项目奖金的分配与发放问题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是否满足160个法定日,只是享有项目奖金的条件,不是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更不是排除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更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员工。无论是否届满160个法定日,员工自己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对何时离职进行权衡定夺,自主选择利益的取舍,裁决书无视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将享受项目奖金的限制条件错误等同于限制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而错误等同于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裁决书的上述认定,明显存在逻辑错误,其将用人单位依法有权自主经决定的事项,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仅确认了双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也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自主经营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双方并无争议的情况下,裁决第六条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不告不审的原则。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并且可以主张补偿金。据此,裁决书对第六条认定为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也是错误的。二、裁决书计算被告2019年度项目奖金13613.56元的事实依据错误。裁决书是以被告2018年项目奖金为基数,按照日历天数进行折算为13613.56元。上述裁决,是在原告对2019年度项目效益尚未核算、以及是否有项目奖金尚未可知的情况下,以2018年被告的项目奖金为基数,裁决原告单独提前为被告支付2019年度项目奖金。对此,假如原告在对2019年度进行效益核算后,整个单位项目效益不好,都没有项目奖的话,被告凭什么单独享受2019年项目奖金?裁决支付给被告的项目奖金如何追回?显然,上述裁决事实依据是错误的。三、被告不符合享受2019年8月份月度绩效工资的条件。被告是在2019年8月7日提出的辞职。对此,被告在仲裁中也认可在8月份只做了以往手头工作的收尾工作和交接工作,没有接受原告安排的新任务。之所以被告不能在提出辞职的同时办理交接,主要是因为被告以往工作没有完成造成的,按照原告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当月工作完全情况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在8月28日前所做的收尾工作,其绩效考核已经包含了2019年8月份之前的绩效工资中。因此,在被告属于没有新的工作业绩可考核、绩效为零的情况下,被告所在部门认定被告不能享受8月份绩工资。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所请。
***辩称,1、原告应依法承担支付被告2019年度项目奖金,并依照仲裁裁决书及时支付。原告《管理手册》第36条至第38条对劳动者的解除权做出了具体规定,依照《管理手册》的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工作不满160个法定日时行使解除权,将无法享受该年度奖金,这无疑会阻碍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使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解除权的规定成为具文。故《管理手册》的上述规定是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依法承担被告2019年度的项目奖金。《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很显然原告的《管理手册》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管理手册》相关规定无效。《管理手册》第58页规定,每天工作为6.5小时。按原告在仲裁院出具的证据五中,其2019年1月份至2019年7月份的出勤为1153.03小时,经计算为177.4天,并且原告还未计入我的7月份和8月份的出勤时间。公司是从六月底从公路局南路搬到黄海大厦五楼,又在九月份从黄海大厦搬到十七层,其中七月份和八月份是临时办公,公司没有安装自动打卡考勤机,七月份和八月份的出勤时间没有记录到1153.03小时内。原告主张项目奖金是根据项目效益及完成时间进行核算后发放,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因为原告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企业不管是否盈利,劳动者的工资一分不能少。原告主张2019年度进行效益核算后整个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都没有奖金,对原告的主张不予以认可。原告提到的奖金是指公司的分红奖金,是根据公司的效益而定,但分红奖金是适用于高管,我是普通员工不应当根据分红奖金的要求发放,应该根据项目奖金的标准发放。而项目奖金是干了项目就有,与公司效益无关,公司有每年发放项目奖金的惯例,就是工资的一种。2、裁决书中计算2019年度项目奖金13613.56元的事实依据错误。裁决书中2019年度的计算依据以2018年被告的项目奖金为基数不正确。因为原告未足额支付2018年被告的项目奖金;少支付的2018年的项目奖金还有4040.29元,如果以2018年度的项目奖金计算,则少算了奖金数额,应以2017年的项目奖金为基数,计算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项目奖金。3、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2019年8月份的绩效工资。原告主张被告2019年8月份只做了手头工作,拒绝新工作。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依法应不予支持。而事实情况是,被告在2019年8月份的工作非常饱满。在连续十几天的加班情况下完成设计工作。因为夜间办公室的灯不够亮,单位还专门为了我们项目组晚上加班方便,购置了一批立式的灯具。公司财务也有相应款项支出。4、应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依法驳回。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须支付2018年少支付的年度项目奖金为:4040.29元;2、公司须支付2019年8月的月度绩效工资为:2166.94元;3、公司须支付2019年年度的项目奖金为:18216.20元;4、公司须支付2017-2019年度的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总计为:18525.13元;5、上述须支付的工资合计为:42948.56元;6、对于原公司侵害本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255.6元(我在原公司工作满两年两个月,经济补偿金为2.5倍月平均工资)。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原单位工作,由于公司迟迟不发放工资(法律规定工资总额包括6项内容、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因家人住院急需用钱,无奈提出辞职。辞职时,其在2019年8月30日,多次要求公司结清欠我的工资,《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时结清工资,然而原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拒绝其的诉求。在2020年2月份,其多次打电话要求公司负责人结清工资,对方仍然违反劳动法规定,拒绝了其要求。在2020年3月份,其在QQ和手机短信上多次恳请原公司结清欠其的工资。对方第三次拒绝了其要求。其在3月10日,把其欠薪的情况举报到了东营市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在监察大队的执法和责令支付的行政警告下,原公司一直承诺给其结清工资,可是到现在原公司从未给其打过一分钱。房贷和生活开销让其倍感金钱的压力,其感到非常无助和无奈。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的生活,其这三年没有赚到钱,导致其妻子对其非常不满,经常和其吵架甚至闹离婚,其真的很痛苦,甚至快抑郁了。公司至今没有足额支付其的工资,希望法院能够帮其要回工资。
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称辞职原因是因家人住院急需用钱。2、原告请求支付2018年少支付的年度项目奖金4040.29元没有依据。2018年的项目奖金已经全部发放给原告,金额为20703.96元。在管理手册第四章薪酬考核篇,对项目奖金的计算发放有明确规定,并且2018年年终奖分配说明、发放表以及批量附清单,证明已按照标准为原告计算发放了2018年度项目奖金20703.96元。3、原告请求支付2019年8月的月度绩效工资2166.94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是在2019年8月7日提出的辞职。而且,被告在辞职报告中也认可在8月份只做了以往手头工作的收尾工作,没有接受原告安排的新任务。之所以被告不能在提出辞职的同时办理交接,主要是因为被告以往工作收尾造成的,每个月的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当月新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因此,被告在8月28日前所做的收尾工作,其绩效考核已经包含在2019年8月份之前的绩效工资中。因此,在被告属于没有新的工作业绩可考核、绩效为零的情况下,被告所在部门认定被告不能享受8月份绩效工资。4、原告不符合享受2019年度项目奖金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不具备享受2019年度项目奖金的条件。《劳动合同》第43条约定:“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在本合同签订前已送达给乙方或由乙方完全阅知)均属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相同,如有冲突,则以制定时间在后者为准”。“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修订版)规定,当年离职不享受年终奖。5、原告在2017年-2019年的总上班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日时间,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的工作期间是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根据原告对***工作期间的整体考勤记录,按照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其应上工时是3680小时,而***的总计有效工时是3574.93小时。因此,***实际属于工作时间缺时的情形。按照原告的有关规定,员工如果存在工作时间缺时的情形,允许员工可以加班补时;如果存在工作时间超时的情形,员工可以申请调休。但是,对于是否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则要看加班补时与调休相冲减以后,是否满足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按照原告绩效考核办法中多劳多得的有关规定,月度绩效工资与年终奖的分配系数,均与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关,具体系数的确定由部室负责人核定。在***工作期间所发放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里,包括工作时间所占的分配份额。鉴于***在整体上未达到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因此,***主张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6、原告属于自己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辞职报告中,明确说明辞职的原因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原告在仲裁中对于辞职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质证。根据证据采信、庭审查明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7月1日,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甲方)和***(乙方)签订《东营市职工劳动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第一条(1)固定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第二条(2)试用期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东营市东营区面岗位工作;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六条(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四、劳动报酬第十条: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作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作标准规定:(3)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2802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第十三条:甲方每月6日足额支付当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八条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待遇,并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执行山东中咨公司薪级核定相关办法有关规定。十一、其他部分第四十三条约定:“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在本合同签订前已送达给乙方或由乙方完全阅知)均属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相同,如有冲突,则以制定时间在后者为准”。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分别签字捺印。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8月7日,***向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一份,载明: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后,**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敬请批准。在这段时间里,我一定为中咨站好最后一班岗。把手中的项目(S227和S315大修工程、**互通)一定高质量完成,顺利收尾。
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为***出具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依据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意见:同意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关系,乙方***签字,甲方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捺印。
2019年8月2日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为***发放2019年8月份工资2143.45元。2019年8月15日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为***发放2019年1月-7月绩效工资15168.60元。2020年4月1日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为***发放2018年度奖金20703.96元。
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二部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1日,考勤交流QQ群中,共有群成员32人,群主***进行每月考勤记录发布,个人进行考勤记录确认,双方对此期间的考勤记录无异议。
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修订版)》于2015年6月23日印发施行。自2013年起,《管理手册》经公司民主程序制定、修改,经公示、***彻及实施,纳入员工劳动合同,有相关工作笔记、会议纪要、红头文件及行政人员证明佐证。《管理手册》载明:第四章薪酬考核篇第一节第六条第三项(三)一年中专业部室人员上项目时间不足160个法定日、职能部室人员工作累计不足1895小时,年终奖分配系数为0,并从年终奖总额中扣除。第九章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篇《关于印发等十一项规章制度的通知》附件二《考勤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每周累计工作工时(法定节假日处罚外)每天工作至少6.5小时、周累计工作32.5-40工时;第四项:所有员工工作时间必须满足每天“至少”工作时间(即上述中至少6.5小时),周累计为周至少工作时间、月累计为月至少工作时间,满足月至少工作时间足额发放月岗位工资,并享受月绩效工资。结合管理制度中《假期》的有关规定核算其岗位工资;不享受月绩效工资;第三条分类有效加班制规定:加班分申请加班、法定补足加班和有效加班。申请加班优先补足月至少工作时间,该类加班也可预存。因工作需要补足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的加班,称为补足法定日加班。全年累计加班时间,补足法定日加班后仍有剩余称为有效加班,在年终奖中充分体现。附件六《关于职工在职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试的规定》第四款载明:履约期内离职的人员,将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和经营风险抵押收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项目奖金;二、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份绩效工资;三、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2017-2019年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四、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五、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2018年度项目奖金问题。***对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称其曾主动到公司办公室查看规章制度,管理手册薪酬考核部分对于职工项目奖金的计算发放作出明确规定,现有证据证实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规定,综合项目效益情况和项目完成时间周期进行核算后为***发放2018年度项目奖金20703.96元,据此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不存在拖欠及少支付***2018年度项目奖金的问题。对于***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度项目奖金问题。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根据“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第六条规定,***在2019年累计法定天数是155.8天,上项目时间不足160个法定日,项目奖金分配系数为0,并主张根据***的考勤记录,***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应上工时是3680小时,***的总计有效工时是3574.93小时,但其考勤记录未计入2019年8月份工时,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为***发放全勤工资,8月份工时计入应满足应上工时要求。考勤记录体现李成刚存在晚上加班、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情形,根据“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规定,全年累计加班时间,补足法定日加班后仍有剩余称为有效加班,在年终奖中充分体现。***实际为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项目付出劳动并加班,双方同意将加班费等相应的劳动所得物化在年终奖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在保障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也同时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管理手册关于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工作不满160个法定日时行使解除权无法享受年度项目奖金,变相限制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应为***发放2019年度的项目奖金。对于奖金的具体数额,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主张项目奖金根据项目效益情况和项目完成时间周期进行核算跨年度发放,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并主张不应发放,参照2018年度项目奖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双方2019年度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计算2019年度项目奖金数额为13613.56元(240/365*20703.96)。
关于2019年8月绩效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其中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于2019年8月7日向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时,公司当日并未审批,***承诺将手中的项目(S227和S315大修工程、**互通)顺利收尾并高质量完成。根据项目工作完整性和连续性的特点,***正常为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提交辞职申请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拒不到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供其管理掌握的员工绩效考核证据,其未提供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参照2019年1-7月份绩效工资为基数,测算***2019年8月份绩效工资数额为2166.94元。
关于2017-2019年度的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中咨东营院”管理手册中《考勤管理规定》关于加班的部分,在补足法定日加班后剩余的有效加班,计入项目时间,在年终奖中充分体现。相关规定***知晓并认可,并且已领取年终奖,加班待遇已通过年终奖、绩效奖进行了兑现,因此***主张的2017-2019年度的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六条规定,***在本案中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过劳动仲裁,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作处理。
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规定,加付赔偿金应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任限期支付未前提条件,***未提交该证据,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8月份绩效工资2166.94元、2019年项目奖金13613.56元,合计15780.5元;
二、驳回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山东中咨公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奕葳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