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140号
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钱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赵六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