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5民初26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6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六保。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丽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