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5民初26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6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六保。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丽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