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民初3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红星,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新溪口乡溪口村地岭曹棵坦组,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2********。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6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149380398N。
法定代表人:赵六保。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红星与被申请人***、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皖1021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该案已超标的冻结,现解除对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号12×××09)95000元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号12×××09)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建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雯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