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5民初19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商务中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并于同年3月13日开庭审理。2024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徽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