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3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太保,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凡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娄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