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昆山广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财保23号
申请人:昆山广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川,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茶兴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袁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广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55万元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10月19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定我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广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31.55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