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环境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39弄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HHHX167。
法定代表人:高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茶兴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5337P。
法定代表人:袁月。
本院在审理***环境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境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境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高惠
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