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196号
原告: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718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54856054。
法定代表人:秦铭梓,经理。
被告: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茶兴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5337P。
法定代表人:袁丹。
原告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既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肖晓秋